关于宅基地的法律问题有很多,可谓是纷繁复杂,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下面我将对农村宅基地的问题作详细地梳理讲解,想了解的朋友可以耐心看完,相信你对农村宅基地的法律问题将会有新的认识。
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集体所有,而我们单个村民对于土地是没有所有权的,我们有的只是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因而,对于农村的宅基地,我们只有宅基地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以及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作为村民,如何来申请宅基地呢
没有宅基地或者分户之后想要申请宅基地的村民看过来,申请农村宅基地要经过这几个步骤,首先你要写一份宅基地申请书。申请宅基地要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向村委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来申请。作为村民,在申请的时候要注意留存相应证据,万一村委会不作为,这也是我们用以维权的证据。
在申请顺利的情况下,村委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讨论,在讨论通过之后,在本村集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没有问题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看似程序简单,但是真正操作起来还是略显麻烦的,比如遇到村委会不作为,镇政府不批准,就会拖很长时间,甚至还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权。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继承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分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宅基地没有建房,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这是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申请,给申请村民的一种福利,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因而,是不能单独为城镇子女所继承。
第二种,如果你在村里的房屋因为时间长没有修缮导致坍塌,或者被年久失修,被其他村里给重新审批建了房屋,那么你将会丧失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84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要旨:村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其宅基地上老旧房屋已经倒塌或被其他村民拆除重建,其虽持有土地使用证,但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因宅基地上老旧房屋灭失而丧失。
第三种,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
之前有个客户咨询我说,他将农村的房子卖给了城里的人,是不是合法?我告诉他这种合同都是无效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他当时还不信,说是双方自由意志表示,怎么会违法呢?后来果然出了问题,合同被确认无效。关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宅基地流转及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实务中普遍的观点,就是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应认定为合同有效。
很多村民在进城后,考虑到农村房屋会闲置,就将房屋出售来获取相应的利益,但是要提醒大家的是,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那么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根据法律规定,是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在2018年,为了盘活农村宅基地,提出来三权分置的方针,即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资格权,保障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是有关农村宅基地的一些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