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经过检索司法案例,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关于承包人逾期提出索赔是否丧失索赔权利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逾期提出索赔即丧失索赔权利的,承包人逾期提出索赔的,人民法院认定其丧失索赔的权利;
二是合同未明确约定或通用条款有约定但专用条款中未约定承包人逾期提出索赔即丧失索赔权利的,承包人逾期提出索赔,人民法院倾向于认定其并未丧失索赔权利。
(一)观点一: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逾期提出索赔则丧失索赔权利的,承包人逾期提出索赔的,人民法院认定其丧失索赔的权利
理由:发、承包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而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逾期提出索赔则丧失索赔的权利
(1)案例1:最高院某公报案件 裁判观点: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应该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额。关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经查,对此部分损失,A公司亦自认,其并未依据合同约定提出过索赔,因此,在A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情况下,根据该条的进一步约定,A公司无权获得该部分诉请款项的赔偿。
(2)案例2:最高院某二审案件 裁判观点:《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9.1条约定:“(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关于索赔事项的约定履行。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提出过索赔主张,A公司应当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3)案例3:最高院某二审案件 裁判观点:A公司就案涉项目施工逾期情况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照约定,通过监理公司向B公司发出过索赔意向通知书。按照双方当事人关于索赔权利的约定,A公司在本案中主张B公司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的请求,已超出双方约定的索赔主张期间,已丧失要求福建九鼎赔偿金额的权利。
(二)观点二:合同未明确约定或专用条款中未约定合同承包人逾期提出索赔即丧失索赔权,承包人逾期提出索赔,人民法院倾向于认定其并未丧失索赔权利
1. 理由一:发、承包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未明确约定承包人逾期索赔即丧失索赔权利的情形不产生索赔权利丧失的后果
(1)案例1:最高院某二审案件 裁判观点:《施工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该条款并未明确约定超过期限提交有关资料和凭证,就丧失索赔权利,因此即使超过索赔期限索赔,A公司并不当然丧失索赔权利。
(2)案例2:陕西省某中院二审案件 裁判观点:A公司主张中厦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停窝工损失要求,应不予支持。因双方合同的相关条款是双方关于索赔程序的约定,未按照其履行,并不能导致A公司请求B公司赔偿损失的实体权利的丧失,故对A公司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案例3:河南省某中院二审案件 裁判观点:双方签订的合同36.2款约定,承包人向发包方索赔的期限为索赔事件发生后或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涉案的索赔事项A公司主张发生于2012年8月14日收到停工通知到2013年7月7日正式复工期间。鉴于施工合同该条约定未约定超出索赔期间即丧失索赔权。故A公司上诉称其超出索赔期间索赔,不丧失索赔的实体权利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 理由二:若仅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逾期提出索赔丧失索赔权利,而专用条款中无此约定,则认为该通用条款系当事人对于解决纠纷的程序性约定,并非权利的存续期间,即使承包人逾期索赔,也不丧失索赔的权利
(1)案例1:最高院某申诉案件 裁判观点: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约定“关于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①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②承包人应在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但上述约定系当事人对于解决纠纷的程序性约定,并非权利的存续期间,A公司关于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8天内主张即丧失索赔权的观点不能成立,原判决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2)案例2:江苏省某中院二审案件 裁判观点:对于28天的索赔时效,首先,该约定系规定在“通用条款”中,在涉及双方当事人丧失相关权利义务的重大条款上,应以“专用条款”来约定而非仅能通过“通用条款”约定。其次,双方争讼的是工期逾期违约的索赔,判断工期是否存在逾期,是较为复杂的过程,工期合理顺延、不可抗力、各方因素、工程结算等均会影响工期的计算。故要求B公司在工程竣工后28天内提出工期索赔既不客观也不合理。故对A公司主张B公司已经丧失工期索赔的权利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