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时,管理费如何处置|建设工程纠纷系列裁判观点

   日期:2023-05-08     浏览:316     评论:0    
核心提示:​编者按2022年8月,建领城达启动法律检索大赛,旨在梳理办理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常见的法律法规、掌握当前法院对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 编者按

2022年8月,建领城达启动法律检索大赛,旨在梳理办理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常见的法律法规、掌握当前法院对建设工程纠纷问题的裁判观点和态度,参赛律师从实操角度介绍法律检索的若干方法和技巧。经过系统梳理,我们在“建领城达法律检索大赛”参赛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编,事务所将通过微信公众号持续发布这一系列的研究成果。本文为本系列第9期:《合同无效时,管理费如何处置》

正文

作者:董银萍

本文2670字,阅读时间约4分钟

 

合同无效时,管理费如何处置

 

一、现行法律规定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791条第2款:“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第791条第3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2013)》:“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三)地方法院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第28条:“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所获得的利润以及实际施工人支付的管理费,人民法院可以收缴。”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24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法官会议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方与转承包方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


二、司法案例裁判观点


经过司法案例的检索,目前实务中有三种观点:一是参照施工合同约定计取相应的管理费;二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管理费进行收缴;三是认为承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向发包人主张管理费。

(一)观点一:参照施工合同约定计取相应的管理费

理由:施工合同无效,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为“转包方”)实际履行了管理职责,可参照施工合同约定计取相应的管理费;未进行管理亦无实际付出的,转包方无权要求支付管理费

(1)案例1:最高院某再审案件
裁判观点:根据各方的陈述及认可,A公司收取了实际施工人的管理费5800000元,虽然双方的转包合同无效,但因A公司在将工程转包给B公司后,的确对施工及财务进行管理,原审酌情认定A公司按完成实体工程量占总工程量35%的比例承担管理费2030000元,并无不当。

(2)案例2:最高院某二审案件
裁判观点:《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系因违反禁止违法转包的强制性规定,实际施工人周某没有资质而借用A公司名义,对违反禁止非法转包也是明知的,故其不能依据内部承包合同无效而主张不予扣除七冶公司应当收取的管理费,反而因合同无效而获益。A公司实际参与了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其在应付款项中主张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用属于相互履行的抗辩,并非必须通过反诉提出,原审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的2%在应付款项中扣除管理费用,并无不当。

(3)案例3:最高院某二审案件
裁判观点: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A公司确实派遣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了管理,故应当参照双方的约定计取工程管理费......A公司一审主张9100558.06元管理费未超过双方约定的标准,故本院对管理费9100558.06元予以支持。

(二)观点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管理费进行收缴

理由: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行为收取管理费系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1)案例1:最高院某申诉案件
裁判观点:关于案涉管理费问题。范某与A公司签订的《项目经济责任书》中约定,业主支付的工程款,A公司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管理费、税费、履约保证金等。由于上述管理费系A公司违法转包案涉项目所收取的费用,原审判决认定该费用应当予以收缴,并无不当。

(2)案例2:最高院某申诉案件
裁判观点:关于某申请再审提出的不应扣减12%工程管理费及税金的问题,孙某与A公司补签合同中的上述约定是通过合同形式为不参与工程实际管理及施工的A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国家严令禁止的非法行为,一、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该非法所得,符合法律规定。

(3)案例3:最高院某申诉案件
裁判观点: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A公司因转包所获得的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曹某主张可基于合同无效要求A公司退还管理费,无法律依据。

(三)承包人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向发包人主张管理费

理由:管理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

(1)案例1:江苏省高院某二审案件
裁判观点:虽然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案涉道路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A公司可以请求参照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B公司在本院二审庭审中确认其与A公司就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争议费用的计取有合同约定,现B公司仅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不应计取该部分费用,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案例2:湖南省高院某二审案件
裁判观点:本案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而A公司与B公司在案涉项目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A公司上诉主张利润、企业管理费和规费不应当作为工程价款计算在内。本院认为,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企业管理费、规费等费用均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虽然案涉合同系无效合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故一审认可鉴定结论计算了上述费用,并无不当。
 
标签: 宝鸡工程平台
打赏
 
更多>同类新闻动态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动态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