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政府、国有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

   日期:2023-05-08     浏览:273     评论:0    
核心提示:日前,惠州市住建局印发《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试行)》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
  日前,惠州市住建局印发《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试行)》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推行“评定分离”的工作指引》。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各级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积极推行“评定分离”方式,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2、评标可采用“定性评审”或“定量评审”的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

3、定标可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

1)票决法

定标委员会成员每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选取1名进行投票,填写投票表,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推荐理由。按得票数量由多到少的顺序进行排名,排名第一且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半数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无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的,则对票数前两名的中标候选人(包括票数相同)再次进行投票,直至出现票数过半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按此方式产生。

2)集体议事法

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进行集体商议,由定标委员会确定排序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4、中标候选人公示

  • 定标委员会应编制定标报告。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中标人候选人公示期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文件原文:

http://img.zhux2.com/editor1672283466735467.jpg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制,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不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开展“评定分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各级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积极推行“评定分离”方式,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二、我局将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各县、区参照该工作指引,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

三、各有关单位在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过程中,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招标人内控机制,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公平、公开、廉洁、高效。

四、我局将加强对县、区的业务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推行满一年后,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优化完善,深入推进“评定分离”工作。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9日

http://img.zhux2.com/editor1672283487991729.jpg

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放管服”改革,实施招标人首要责任制,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供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时参考使用。

一、实施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投资或国有企业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二、基本原则

“评定分离”即评标和定标分离,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择优从中标候选人中选定中标人。

三、落实招标人负责制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组建招标监督小组。招标人应组建3人或以上的监督小组,人员可由招标人直接委派,也可以从招标人的上级管理单位、项目业主等单位补充委派,应确定1名监督小组组长负责统筹监督工作。招标监督小组对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开标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如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招标监督小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招标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监督小组成员中两个及以上角色。

四、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标方法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法。评标可采用“定性评审”或“定量评审”的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

1.“定性评审”方式

采用“定性评审”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性评审、响应性评审、电子清标(如特征码检测、符合性检查、一致性检查等)等,将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定量评审”方式

采用“定量评审”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前3-5名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定标因素汇总列表。招标文件中可要求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定标因素表。

五、定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和定标因素、定标委员会组成、定标时间、定标地点等内容。

(一)定标委员会组成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含5人)。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担任,其余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及其上下级机构中产生,也可外聘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外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成员从2倍或以上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定标由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组长承担定标过程中的管理责任。

(二)定标因素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和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科技创新能力、技术方案、服务、履约评价等作为定标因素。

(三)定标方法

定标可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

1.票决法

定标委员会成员每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选取1名进行投票,填写投票表,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推荐理由。按得票数量由多到少的顺序进行排名,排名第一且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半数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无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的,则对票数前两名的中标候选人(包括票数相同)再次进行投票,直至出现票数过半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按此方式产生。

2.集体议事法

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进行集体商议,由定标委员会确定排序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四)定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原则上在评标结束后立即进入本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推迟定标,但不得超过评标日期后3个工作日。超过3个工作日的,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

1.定标委员会应编制定标报告。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中标人候选人公示期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评标、定标工作结束后,招标监督小组须编制本招标项目的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内容包括招标监督小组成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的记录等内容。

六、保障机制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分离”方案。招标人承担定标过程中的管理、监督责任。

(一)内控机制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约束机制、回避机制、全过程“留痕”机制等制度。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定标工作同步录音、录像等“留痕”信息随定标资料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报告等一并存档备查。

(二)效果评估

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应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评估。评估内容可包括:投标承诺是否兑现、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评估工作完成后,应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招标效果,优化后续定标办法。评估开始时间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原则上不超过完成招标工作一年内。

(三)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用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效果检查评估。严查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督,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本工作指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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